目前,知识产权案件持续增长。 取证难、确权难、固定证据成本高、周期长是困扰权利人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问题。 因此,电子“时间戳”取证应市场需求而应运而生。 作为一名经常需要固定证据的知识产权律师,笔者在此谈谈时间戳取证的证明作用。
简单来说,电子时间戳就是电子证书,是第三方时间戳服务中心为电子文件出具的能够证明电子文件内容完整性和加盖时间戳的电子证书。 利用数字签名技术生成的数据,签名对象包括原始文件信息、签名参数、签名时间等信息。 时间戳系统用于生成和管理时间戳。 对签名对象进行数字签名,生成时间戳,证明原始文件在签名时间之前就已存在。 时间戳作为一种数据取证方法,与公证相比,具有成本低、取证方便、有效性高等特点。
时间戳是证据保存的一种手段。 是否是民事诉讼法认可的证据形式、是否具备必要的“证据三性”、是否具有证明作用,都需要人民法院对时间戳证据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审查
时间戳的呈现方式是一种电子数据证书。 法律对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已有明确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电子数据”被列为法定证据类型。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进一步解释:“电子数据是指以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络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信息等电子媒介形成或者存储的信息。签名、域名等”在法律实践中,由于电子证据容易被修改,常常需要面临其真实性的质疑。如果采用公证方式修复电子数据,将会面临高额的问题。但如果采用公证的话,想要达到原件的效果,就必须满足电子签名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要求,即“保证”内容保持完整,自最终形成之日起未曾更改。”
从证明时间戳有效性的角度来看,判定时间戳证据有效性主要考虑两个问题:单方取证的有效性; 以及提供时间戳证据保全的第三方平台的主体资格。 第一,关于单方取证的有效性。 时间戳属于单方取证形成的电子数据。 根据联信时间戳服务中心2023年7月发布的《可信时间戳互联网电子数据取证及固化保存操作指南》,时间戳是“按照标准化操作流程实现取证计算机和网络环境的安全和清洁”。 检查结束后,整个取证过程被录像。 “采用这种方式取证后,取证的过程、方式和内容都可以事后追溯,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这种取证方式不依赖于取证人员,避免了取证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错误。”伪造和篡改等缺陷。” 可见,生成并存储时间戳的方法和保持完整性的方法是比较可靠的。 本案中,证人单方面欺诈的可能性很小,作为权利人,已经履行了举证责任。 这时,被告就应该承担时间戳不具备证据“三个特征”的举证责任。 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应当认定时间截止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其次,是提供时间戳证据保全的第三方平台的主体资格问题。 具有法律效力的时间戳是由中科院国家授时中心与大白院共同打造的我国第三方可信时间戳认证服务。
在审查时间戳取证证书时,需要三个步骤:首先,在审查时间戳服务机构时,需要检查时间戳服务机构的资质和经营状况,以及该机构的中立性。 第二步是审查证据收集过程。 这里需要考察证据获取过程中是否存在虚假、伪造的可能性,重点关注证据产生、收集、保存、传递的真实性。 此外,还需要审查取证过程中使用的手段是否合法。 第三步,判断使用时间戳获取的证据是否存在问题。 当时间戳作为权属证据时,如果时间戳被固定在作品手稿等创作过程中的文件上,则需要达到著作权法规定的初步水平才能确定作品的所有权。工作。 当时间戳取证证据作为侵权证据时,需要审查侵权材料的完整性,例如是否包含所有版权侵权取证页面、是否可以显示侵权网站URL等信息等。
笔者认为,基于时间戳的形成过程以及第三方的资质,只要其平台上的电子数据具有证明法律事实的特征,就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 在实践中,法院承认并采用时间戳。 利用时间戳固定证据并被法院受理的典型案例有很多。 综上所述,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承认时间戳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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